支付鉅額退休金,又回流公司,詐術逃稅?

(以下以判決事實調整新聞摘要的內容)

某甲公司101年度營所稅申報列報了A君的薪資支出531萬元,表示是A君的退休金,然而,國稅局調閱勞保等資料,發現A君早在十年前,就已在甲公司辦過退休、領過退休金,因而對此案心生懷疑。

 

後來經過查核、交叉比對資料,發現A君到甲公司任職不過兩、三年,月薪僅2萬多元,卻在2012年退休時,領到了高達531萬元的退休金,就常理來看並不合理。

 

最關鍵的是,國稅局尚發現,這些入帳到A君的「退休金」,在四天後,其中500萬元又匯回甲公司帳戶,又過了三天,剩餘的31萬元,也由A君提領回存到甲公司帳戶,顯然有異常。(當事人主張A君借錢給甲公司)

 

甲公司遭剔除退休金費用後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仍遭桃園地院判決駁回。

參考資料

退休金免納綜所稅標準(2020)

  • 月退:年領1萬
  • 一次退:18萬元乘以年資,以年資30年為例,退職所得540萬元以內免稅。

 

個人淺析:

  • 退休金作為薪資費用的一部分,須以符合退休資格並確實給付為要件,原則上以退休金準備支出,不足部分再以費用列支。
  • 本案涉及退休金計算的「年資溯及」,A君1976年工作到2001年之後離職,之後在2010年又復職,2012年退休,甲公司給付A君的退休金是含括前段25年的年資。
  • 本案給付退休金高達531萬元,相對於A君的勞保薪資僅兩萬多元,又有年資回溯,給付條件實在好得異常。一般來說,需要經過訴訟或有特別的合理原因才可以支撐這樣行為。
  • 最終,給付出去的退休金又回流甲公司(一般作假,回流的資金匯到負責人或人頭帳戶),符合所謂虛報費用的典型特徵。本案其實應該還涉及洗錢與詐術逃漏稅。

 

原標題:假退休真逃稅穿幫 補帶罰 2021-08-24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稅務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58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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