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三讀,強化管制網購商品

網購已成消費主流,立法院會2022/5/3日三讀《商品標示法》修正案,納管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縣市政府得針對違規情節重大、商品本身對消費者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違者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

圖片來源Photo by Priscilla Du Preez on Unsplash

修正重點

 1.違規情節重大、商品本身對消費者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最高罰20萬

2. 修法得命網購平台提供資料:部分網購業者無實體店面,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3. 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場所負責人不得拒絕。

新聞連結:網購商品違規 最高罰20萬,經濟日報,5/4,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285831?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mtcdoc

六、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規定及違反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

  • 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檢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前開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14條)
  • 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19條)

七、增訂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之資料提供義務及違反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

  • 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15條)
  • 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20條)

八、將現行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始得處罰之機制,修正為於違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修法規範之外-直售與外國賣家

BUT,如果是網站直售(Direct Sales)-台灣消費者上外國網站下單,付款後,商品直接郵寄到台灣消費者。以及外國個體戶賣家網拍,直送台灣賣家,由於賣家在國外,境內沒有代理人或分支機構,即便有平台提供外國賣家資訊,至多只能提醒平台規範該外國賣家而已。

換句話說,商品標示法的修正及其規範效力,客觀上,仍無法在境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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