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在台怎麼認定課稅權與使用電子發票使用狀況

(圖片來源:Photo by CardMapr.nl on Unsplash)

本文摘錄並延伸自[境外電商開雲端發票 創三贏],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 2022/7/18,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468030?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跨境電商與我國營業稅課稅權判斷

依照新聞,財政部將跨境電商在我國營運類型區分為兩種類型:

  1. 所銷售勞務之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 例如消費者透過訂房網訂房,或是透過平台購買演唱會或展覽門票。只要旅館、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不論購買人是否為國人或境內居住者,都屬於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範疇。例如Booking.com, 落地之前的Uber Taxi, Ubereat。
  2. 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按:透過線上串流或傳輸):例如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若消費者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我國境內、使用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境內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付款等,也都屬於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範疇。

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權判斷的法源

  • 國內法源基礎:[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2條第2款(2017/4/25): 連結在此
  • 國際法源基礎:[OECD 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Chapter 3, C3.1 (P67)and C3.2(P68) (2017):連結在此

台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的內容與OECD的加值稅指引,有關於課稅管轄權的判斷,彼此一致,不會形成跨境電商在台營運的雙重課稅或雙重不課稅。

跨境電商開立雲端電子發票的情況(截至2022/7)

跨境電商開立雲端電子發票的法源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之一 (2019/1/1實施):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前條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境內無固定營業處所之跨境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我國跨境電商登記、營運與開立電子發票情況

財政部自2019年起要求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並給予一年輔導期,自2020年起逐步開罰

截至2022/7統計,總計183家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中,有135家仍在營業中,其中122家已開立雲端發票,已有九成以上符合規定,尤其大型業者都已開立發票。

(圖片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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