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不實」發票,虛列支出費用逃稅,刑責等著你!

 

虛報房地成本費用被稅局抓包的實際案例

參考報載新聞,[抓到了!用假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 賣家、幫兇都送法辦],經濟日報,2024/2/26

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93656

高雄國稅局查獲,納稅人甲君2022年出售持有兩年的房地,在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經過資訊系統比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發票,與另一案乙君所申報的發票重複。

這筆裝修工程發票,事實上是用在乙君所有的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由於乙君是甲君房地合一稅的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為短期持有,適用最高稅率45%,因此與乙君說好變造發票

甲君塗改裝修工程發票上的買受人姓名、地址,改成自身資料後,重新影印,檢附變造發票後,虛報為自身房地合一稅案件的成本費用,短漏報所得28萬元,逃稅12萬元。

稅局以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稅局並表示民眾切勿以不實發票逃漏稅,或教唆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涉及「不實發票」列報費用支出的三種情況

當事人目的:兩年內短期炒作房產,產生收益,希望能少繳45%計算的房地合一稅。

假設某甲12年1月買入1000萬元,113年8月也就是買入的1年7個月以1200萬元售出。期間支出仲介費60萬元,裝修費30萬,代書費與公證費10萬元,淨利為100萬元。

類型1:共同竄改發票(如同新聞)

某甲向A裝修工程行與B房仲拜託,將裝修費的發票改為50萬、仲介費改為80萬,以此多報40萬費用,藉此少繳18萬房地合一稅(40萬*45%=18萬)。

因仲介與工程行發票內容虛偽不實,此舉讓B房仲、A工程行與某甲構成違反填具不實會計憑證(商會法71條)與詐術逃漏稅罪(稅捐稽徵法41條)即協助逃漏稅罪(43條)的刑事責任,以想像競合從一重按逃漏稅罪處斷。

類型2:某甲個人竄改發票

若某甲沒有經過A裝修工程行與B房仲,擅自將裝修費的發票竄改為50萬、仲介費改為80萬,以此多報40萬費用,藉此少繳18萬房地合一稅。

因仲介與工程行對竄改發票一事不知情,僅有某甲以偽造會計憑證,違反商會法71條與詐術逃漏稅罪(稅捐稽徵法41條)即協助逃漏稅罪(43條)的刑事責任,以想像競合從一重按逃漏稅罪處斷。

類型3:某甲拿到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

若某甲委託某乙施工裝修,某乙是沒有登記牌號的個體戶,某乙完工收了30萬的酬金後,就拜託認識的A工程行,代為開立30萬裝修費給某甲當作費用憑證。

A工程行明知自己沒有提供勞務,仍開立裝修費發票,有違反商會法71條不實憑證的嫌疑

某甲雖然取得的有問題的發票,但若經過其他事證佐證其實際有支出款項並受領裝修勞務,應不構成詐術逃漏稅行為。至於未依規定取得發票,如果某甲只是個人,並非營利事業,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憑證行為罰

相關商會法與稅捐稽徵法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稅捐稽徵法4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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