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幫子繳清350萬卡費!被稅局補10萬贈與稅款(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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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阿章(父)在2024年間從自己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替兒子阿仁償還了共計350萬元的信用卡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查得後,依規定補徵阿章應繳贈與稅1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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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為35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剩餘106萬元依10%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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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提醒,實務上不少父母都會幫子女處理財務問題,甚至是直接拿錢還債,但只要「無償」這個要件成立,就有可能觸及贈與稅規定。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2025年6月3日)。“有錢爸幫兒子繳清350萬卡費!被稅局盯上要補10萬稅款”。取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781297?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與法理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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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法理初步分析:
- 本款規定的性質是法律事實的「擬制」(德語:Fiktion),將「非典型事實」-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透過法律的明文規定,比照/視為「典型事實」-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納入贈與稅的課稅客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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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條文的構成要件是「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也就是說父親在幫兒子還清銀行卡債之後,換成兒子欠父親350萬元債務,此時父親又向兒子表達免除債務、不再追討之民事上意思表示-「你以後就不用還錢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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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這個「父親向兒子表達免除債務、不再追討之民事上意思表示」,在民事法上,消滅了父子間債權債務的關係,才會構成了應稅的「以贈與論」課稅標的。
個人對實務操作的兩項觀察與一項建議
一、稅局的作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操作
- 稅局實務上操作-將課稅客體父親向兒子表達免除債務、不再追討之民事上意思表示」,逕自改成了前面那一段的「父幫子還債」的過程。
- 如果兒子後來有還債行為,那就可以做為推翻贈與的反證。
- 以上包含本案等稅局的這些操作,都是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操作,因為這樣的操作,在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乃至明確授權之前,行政機關自行變更了課稅客體。
二、實務上貫徹課稅要件的困難
然而,要貫徹課稅要件的話,稅局必須在個案中舉證,父親幫兒子還完了債務,不僅沒向兒子索討,還積極地跟兒子說,你以後不要還錢了!不僅技術上很困難,光想都不太可能,稅局這個局外人怎麼知道並舉證父子之間日常的互動。
所以,問題的起源正是62年當時制定遺贈稅法時,設定這樣的條文要件,本來就是脫離實際。不過,既然這是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操作,理當透過修正課稅要件處理才是。可思考修正為「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未於合理期間內,取得對價或受償者」。
但可惜的是,這等課稅要件轉換以適應實務運作需求的小事,在稽徵實務上所在多有-龐大解釋函令主導稅務運作,法院壓根不重視租稅法律主義的大背景下,要推到修法有困難,只能提醒當事人別踩雷了!
三、實務上避免踩雷的建議
- 親子間大額資金往來(>200萬元),如果不想繳贈與稅,請將原因事實關係的佐證準備好。
- 父親幫子女還債,如果很大額,例如1000萬元的話,彼此可以立下字據,透過公證或認證程序,約定償還的期限與方法。
- 父母親也可以在年度免稅額244萬範圍內,免除幫子女清償的債務。
關鍵字:贈與稅、子債父償、家族理財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