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生前變更保單要保人,贈與稅+遺產稅都要繳?
老王工作一輩子,勤儉過日子,手上也慢慢存下一些積蓄。他覺得放定存的利息太低,看到儲蓄險的利率似乎高出 1~2%,心想:「既然多一點利息,又能順便做遺產規劃,好像不錯。」於是聽從保險業務員的建議,用自己的名字當要保人,按月扣款繳保費,買了三張儲蓄險保單,每張 500 萬元,受益人分別填太太王婆、兒子大毛、女兒二毛。
過了一段時間,他又聽信理財專家說:「把保單改成家人當要保人比較好。」於是在 113 年初,把三張保單的要保人全都改成太太和兩個孩子的名字。
沒想到 114 年中,老王突然心臟病過世。家人按照程序申報完遺產稅,本以為事情就告一段落,卻收到稅局的來函,說:
老王在世時把保單「變更要保人」,這個動作在稅法上要算「贈與」,必須補報贈與稅。更令人錯愕的是,家人上網查資料,發現有案例顯示:這類「變更保單的贈與」不只要課贈與稅,還可能要被算進遺產裡,再補繳遺產稅。
家人傻眼了。依法納稅當然義無反顧,但他們心裡的疑問卻越來越大:
第一個疑惑:為什麼變更要保人變當作了贈與
老王只是把原本自己當要保人的保單,改成家人當要保人,怎麼會變成「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裡也沒寫「變更要保人=贈與」這條,稅局到底依什麼在課?又是用什麼金額計算贈與額度?
第二個疑惑:這邊要課贈與稅,那邊要課遺產稅,一條牛剝兩層皮?
既然「變更要保人」被認定為贈與,已經要補贈與稅了。那為什麼同一件事情還要再納入遺產課一次稅?這不是同一頭牛剝兩層皮,變成「重複課稅」嗎?
家人越想越不懂,心裡只覺得:原本以為是單純的資產配置,怎麼突然變成稅務地雷?
參考報紙新聞,好像要交兩次?真的嗎?
別以為只是改名字!父母把保單轉給子女、兩年內過世引「雙重課稅」。《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103613
黃教授說,變更保單要保人確實有贈與稅與遺產稅的雙重問題,但有避免重複課稅的法律機制!
關鍵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的規定,在那之前,先好好分析這個案例的稅法適用問題。
稽徵與司法實務操作-保單要保人由自己改為親屬,構成對親屬贈與!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本身,甚至財政部的解釋函令,都沒有明文寫出「把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改成他人」就一定構成贈與,但實務上一向如此操作。稽徵機關多年來反覆宣導:變更要保人等同原要保人把保單的價值無償移轉給新要保人,因此屬於贈與行為,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可再參考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1134號贈與稅判決)。國稅局也常用遺贈稅法第 4 條第 2 項作為依據,舉例說明:父母以自身為要保人、由自己繳保費,等孩子成年後再把要保人改成孩子,這個「轉移」就是一筆贈與,應以變更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額。
更進一步,國稅局在 2020 年底甚至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所有壽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都須提醒當事人依遺贈稅法第 8 條提出證明文件。也就是說,稽徵機關已把「變更要保人」直接視為贈與行為,並要求業者協助提醒民眾務必申報贈與,以維護稅收權益。
保單的稅務估價基準-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
司法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312 號判決)從保險法出發來理解保單的「價值」。法院指出,儲蓄型人壽保單會隨著平準保費的累積形成保價金,也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這個價值是依法計算而成,不會因為保單的解除、變更或終止而消失,要保人都可以依法請求返還、借款或以其他方式運用。
生前變更保單要保人=贈與,兩年內過世視為遺產課稅
1. 什麼是視為遺產?
現行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內若把財產贈與給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的配偶,雖然在死亡時這些財產早已屬於受贈人、並非被繼承人名下,卻仍被「擬制」為遺產、必須課稅。這反映民法與稅法在財產認定上的差異。立法理由說明,此做法是為了延續舊制並防止利用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
2. 生前變更保單所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在遺產稅額中減除=>不會構成雙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件案例之中,老王生前將三份儲蓄型保單變更受益人為配偶與二位子女,在變更當下構成應稅的贈與,除配偶贈與不計入之外,兩位子女合計的贈與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已超過244萬元的年度免稅額,若老王生前並未報繳贈與稅的話,稽徵機關應向兩位子女計徵、發單;待其完納贈與稅之後抵扣應納遺產稅額。也就是說,在此過程並不會發生老王家人所擔心的「一條牛剝兩皮」的重覆課稅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