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能規避特留分嗎?最高法院給了明確的否定答案

 

死因贈與能規避特留分嗎?最高法院給了明確答案 ⚖️

家族傳承的場合,長輩常說:「等我走之後,這些財產都給你們。」這句話一旦落入法律,可能是遺贈、可能是死因贈與,而不同的定性,將直接牽動繼承人的特留分是否受到保障。本文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為核心,為您釐清死因贈與及特留分的司法見解。

 

📋 案件事實

被繼承人陳叔生前曾在家族聚會中,與三位晚輩(李姓的晚輩甲乙丙)口頭約定:若願日後代為祭祀先人,便將名下土地分別贈與三人。

為減輕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陳幸表示待其身後再辦過戶,並委請代書撰寫遺囑,紀載將名下土地贈與給甲乙丙三人。

108年陳幸過世,土地依遺囑登記至三位晚輩名下。然而,陳叔的法定繼承人——親生女兒李丁,擁有應繼分二分之一、特留分四分之一,遺囑卻對她隻字未提財產安排。李丁依民法第1225條提起返還特留分訴訟,案件歷經一、二、三審,均判決李丁勝訴

 

 

⚖️ 核心爭點:死因贈與是否適用特留分扣減?

李甲乙丙三人主張:系爭土地的贈與是「死因贈與契約」,雙方生前已有合意,性質上是契約而非遺囑單獨行為,民法第1187條及第1225條的特留分規定均不適用。

這個主張乍看有其依據——民法繼承編確實未就死因贈與設有明文規定。然而,最高法院不採此見解,理由如下。

第一,死因贈與與遺贈,本質同為死後處分。贈是遺囑人單獨意思表示,死因贈與是雙方契約,形式固然不同;但兩者均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財產在生前均未移轉,對繼承人特留分的侵害效果並無差異

第二,類推適用填補法律漏洞。 民法就死因贈與雖無明文,但基於「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准許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第三,不得以死因贈與規避特留分保障。 若死因贈與不受特留分限制,被繼承人只需將「遺贈」改包裝為「死因贈與契約」,便能架空特留分制度,違背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繼承分的立法目的。

第四,澄清舊判決的誤用空間。 最高法院特別說明,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雖曾提及死因贈與「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但該案事實根本不涉及特留分侵害,相關論述僅在區辨死因贈與與遺贈的性質差異,不能援引為本案依據。

💰 法院指出,即便出於稅務考量,也換不掉法律效果

陳叔以節稅為由選擇死因贈與形式,法院雖接受這個事實,並據此將性質認定為死因贈與而非遺贈。然而,法院緊接著指出:無論採何種法律形式包裝,只要是死後才發生效力的財產移轉,對特留分的侵害就不會因為換個名稱而消失。稅務規劃必須與繼承法律後果並行評估,不能顧此失彼。

📊 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計算遺產總額約2,382萬元,李丁特留分應得約596萬元,實際僅取得約125萬元,特留分不足額約470萬元。甲乙丙依受贈土地價額比例,分別應返還。

本案確立了一個清楚的法律原則: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此路不通 對於正在進行家族傳承規劃的人而言,無論採用遺贈、死因贈與或其他安排,事前確認特留分已有妥善處理,或取得繼承人的書面同意,是避免家族訴訟的唯一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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