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爆北市豪宅涉及洗錢的訪談意見整理

主題與受訪概要

據報載,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涉入東南亞詐騙園區(#殺豬盤),遭到美國財政部制裁,被制裁公司包括在台灣設立的 #九間空殼公司。這九間台灣空殼公司在2019年以35億元價格購進多間和平大苑的豪宅,成為周杰倫鄰居。使得這些和平大院的豪宅是否成為外國不法黑錢的洗錢載具問題,2025/10/23 接受知新聞林巧雁記者線上採訪。

林巧雁記者在訪談後,寫下兩篇報導,連結如下:

  1. https://www.knews.com.tw/news/3CF3138022D00DADD0E1BBB4EC9A1C7A 
  2. https://www.knews.com.tw/news/95437A437CF631F08D40BC4FC169BA43

圖片AI生成。

訪談要點整理

1. 疑似外資買豪宅洗錢的舊案重啟調查問題

知新聞 林巧雁: 請問針對舊有案件,是否應重新檢視?

北商大 黃副教授: 舊案確實應重新審視。尤其在 2019 年至 2020 年,由於豪宅市場熱絡,許多可疑案件也藉此流入。

知新聞 林巧雁: 檢調單位是否有能力查出這些案件? 是否可依循您提到的某些特徵進行追查?

北商大 黃副教授: 我個人認為,洗錢的諸多異常特徵是可以很容易查出的。不過,一旦啟動調查,將可能打草驚蛇。屆時嫌疑人可能處分資產,例如降價出售豪宅,以求儘快脫手

知新聞 林巧雁: 換言之,查緝需在不驚動對象的前提下進行。

北商大 黃副教授: 沒錯。但一旦銀行端有所行動,這些心術不正者警覺性極高。由於相關行動多從銀行端發起,一旦有警示,他們便可能開始計畫脫手。

2. 過去的監管盲區與現行舉證責任

知新聞 林巧雁: 這是否意味著過去銀行在 KYC(認識客戶)程序上等監管方面較不嚴謹? 是因為疏忽,還是力有未逮?

北商大 黃副教授: 以現在的角度而言,銀行的查核會更仔細。過往大家並不認為這是風險,反而視為機會,覺得只要低標放行即可賺取白花花的金錢。現在才意識到這是風險。若要回頭查舊案,則涉及舉證責任問題。要證明資金是來路不明極為困難。

反倒是在現在,對於外資購買上億豪宅,則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如果落實的話,可以有效阻擋許多人。

3. 洗錢成本與手法演變

知新聞 林巧雁: 不法份子過去亦可透過買賣虛擬幣或股票,再以投資所得購買豪宅,讓銀行視為合理,這是否亦難以查證?

北商大 黃副教授: 的確。洗錢的目的從來不是消滅它,而是利用法規與技術來提高洗錢的門檻與成本。您提到的方法,雖然可行且難查,但同時拉高了洗錢的成本。國際上一般是認為洗錢的成本會落在三成左右,意即洗錢者大多願意支付約30%的水錢

北商大 黃副教授: 舉例來說,洗錢手法之一是將犯罪所得投入影片拍攝,再透過真假國際票房回收資金,變成乾淨的錢。甚至將檔期拉長,在沒人觀看時,仍虛構票房與稅收,並透過提高費用、灌水成本等方式,完成多層次洗錢。

北商大 黃副教授: 由於房地合一稅2.0政策限制法人購置住宅,購買房地產洗錢的作法可能就會改用商辦。洗錢有固定模式 (Pattern)。例如,浮報收入,或租金明顯高於市價,且按門鈴時發現無人,但公司卻登記數間。國際上查緝常發現此現象。不過,現在外資若以 現金買房現在會被要求填報可疑交易,大額交易容易被檢視。此外,資金從境外轉入境內本身就有難度,大筆金額需專案向央行申請,須證明資金來源。

北商大 黃副教授: 還有「外勞匯款」這種洗錢方式:透過在國外將美金轉給外勞家屬,國內再由外勞將錢交給特定人,再由特定人購買豪宅,以規避跨境金流審查。線上賭場也是利用境內刷卡、境外提款,透過異常的交易模式(如月薪低但刷卡金額高)進行洗錢。銀行與金融監管單位如果掌握足夠的大數據,很容易透過AI來偵測到這些異常的資金流動模式。

4. 監管制度的深化與國際比較,重點在最終受益人

知新聞 林巧雁: 故要堅固洗錢與資產中心,關鍵在於揭露最終受益人。

北商大 黃副教授: 沒錯。最大的問題在於最終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的揭露與查核。現行法規(公司法22條之1)只要求揭露到公司一層級,必須要求揭露到最後的個人

北商大 黃副教授: 關於揭露方式,台灣的資料只存於「洗防辦」。但英國則將土地登記簿對外公開,不僅揭露所有權人,還追溯到最終受益人,讓一般民眾皆可取得。此外,若所有資料庫能相互流通,則對犯罪偵防有利。

北商大 黃副教授: 新加坡日本則透過提高門檻和成本來減少需要審核的對象。例如,新加坡提高了家族辦公室的門檻至5000萬新幣,並提高外國人購買房產的印花稅。日本則是提高經營管理簽證的年營業額門檻至5000萬日幣。

5. 逃漏稅與洗錢的「經濟博弈」

知新聞 林巧雁: 國內像夜市等小攤販亦是逃漏稅。

北商大 黃副教授: 沒錯。台灣作為資訊大國,本可做到很多事,但政府一直不願認真地脫離現金體制。

知新聞 林巧雁: 請問您觀察到,除了重大案件外,是否有其他潛在的詐騙或洗錢案?

北商大 黃副教授: 豪宅案因金額大,又涉及名人,才引起關注,讓主管機關認真對待。但事實上,逃漏稅和洗錢的金額可大可小。真正厲害的人,會將洗錢視為日常操作,默默進行,未被注意

北商大 黃副教授: 例如,販售電腦設備不開發票。表面上不構成犯罪,但未開給消費者的發票,會讓帳目產生大量存貨。最終,這些存貨必須透過開立發票來沖銷,所以這些不肖的電腦設備零售商就會虛開不實發票給需要進項發票的店家-俗稱「賣發票」。將此不實發票再賣給他人,這就構成刑事犯罪-買發票一方構成詐術逃漏稅罪,賣發票一方則構成幫助犯。這些錢存入個人帳戶,即為洗錢。

北商大 黃副教授: 更有甚者,他們可能設立多家公司,每家銷售金額低於 3,000 萬(台灣的擴大書審稅制門檻),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每年洗淨數億元。

知新聞 林巧雁: 確實。

北商大 黃副教授: 這個問題,就在於司法上設定了錯誤的規則,讓逃漏稅變成一種經濟上的博弈。逃漏稅的不法行為人傾向於將犯罪視為一場「經濟上的博弈」。他們會計算被抓到的機率,例如,若10人逃漏稅只有2人被稽核到,他們便認為自己很有可能會是那8 個安全者。在評估「風險」與「報酬率」的成本效益分析後,他們發現司法規則的處理方式,例如對逃漏稅案件的量刑,即使一審判 6年、二審判 3年徒刑(如訪談中提及的醫師逃漏 1.3億元案件),司法實務的慣例是承認不法並繳清稅款與漏稅罰鍰(通常是0.5倍),最終只消繳納易科罰金(例如那位醫師繳了300 萬元)即可免除牢獄之災。所以,當只要納稅人繳清積欠的稅款及罰鍰,通常便不會被判刑入獄,這種判決實務機制會導致犯罪者認為,最壞的結果也只是補繳稅款和罰金(例如 1.5 倍的稅額),使得逃漏稅成為一場「計算機率、投報率的經濟賽局」-假設五分之一(或更低)的機率,去賭繳1.5倍的金額(稅額與罰鍰合計),這是對逃漏稅的犯罪行為一項極為錯誤的行為與思維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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