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取自WIKI)
歷史上,權力交接永遠是最容易引發動盪與爭議的時刻。三百多年前,清朝康熙皇帝駕崩後,一紙遺詔指定皇四子胤禛繼位,開啟雍正朝;三百多年後,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留下密封遺囑,指定第四子張國煒繼承全部遺產並接任集團總裁。表面看來,兩者皆是「指定接班人」的安排,但結局卻天差地遠。
一、康熙遺詔:皇權時代的制度保障
民間長期流傳「雍正篡位」的說法,認為康熙原欲傳位十四子,卻遭人將「十」改為「于」。然而,從史料與制度來看,這種說法難以成立。
清代皇室正式文書具備防偽設計,不僅同時存在漢文與滿文版本,且多份正本、抄本交叉驗證。在滿文體系中,「四」與「十四」完全是不同的詞彙結構,根本不可能透過塗改筆畫完成偷換。此外,現今公開的康熙遺詔全文清楚寫明「雍親王皇四子胤禛」,行文完整,無任何竄改空間。
更重要的是,清代的政治結構本質上是皇權集中體制。皇帝的意志本身即是法律,遺詔並非單純的「個人遺囑」,而是國家權力移轉的最高命令。一旦公布,幾乎不存在制度內的挑戰空間。
二、張榮發遺囑:現代法治下的權力誤解
張榮發於 2014 年立下密封遺囑,內容同樣極具「皇權色彩」:不僅將全部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還明確指定其接任集團總裁,並安排老臣輔佐,彷彿一套完整的「顧命體制」。
然而,張榮發過世後不久,張國煒即遭撤換職務、被迫離開集團。即便該份遺囑在歷經將近七年的冗長訴訟後,最終由法院確認形式合法,仍無法改變一個現實:遺囑有效,並不等於接班成功。原因在於,張榮發忽略了現代法律體系的根本差異。
三、遺囑不是皇命:民法與公司法的雙重限制
首先,在民法上,遺囑雖可變動法定繼承順序,但仍受「特留分」制度限制。即便遺囑指定單一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仍享有最低保障比例。這意味著,張榮發不可能透過一紙遺囑,完全排除其他子女對遺產的法律請求。
其次,也是更關鍵的一點,在公司法架構下,「總裁」並不是公司組織上的法定職位。真正掌握公司經營權的是董事會,而董事會的形成,取決於股權結構。遺囑可以移轉股權,但無法直接命令董事會如何選任董事長或經營團隊。
換言之,若未能在生前完成股權集中與治理設計,死後再以遺囑指派經營者,充其量只是「個人意願的表達」,而非具有拘束力的公司決策。
四、別怪老臣幫不上忙:沒有股權,就沒有話語權
張榮發在遺囑中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與輔佐老臣,顯然希望藉由其威望與資歷,協助張國煒穩定接班。然而,這樣的設計在現代企業中極其脆弱。
當多數股權掌握在其他家族成員手中時,只要透過董事會決議,即可撤銷職位、改派代表人。老臣若未持有實質股權,便無法對抗制度性的多數決,最終只能順勢而為。這並非忠誠問題,而是制度現實。
五、給企業家族的兩個關鍵提醒-選擇正確載體+生前安排
張榮發遺囑爭議,並非單一個案,而是許多企業家常見的迷思縮影。
第一,創辦人的意志需要「正確的載體」。在現代社會,這個載體不是遺囑,而是股權與治理結構。沒有股權支撐的接班安排,只是空中樓閣。
第二,生前布局永遠優於死後遺囑。無論是股權集中、信託安排、閉鎖型公司設計,或家族治理機制,皆應在創辦人仍具決策能力時完成。遺囑啟動的那一刻,往往也是家族衝突全面爆發的起點。
從康熙到張榮發,時代已經改變。在法治社會中,權力不再來自個人威望,而是來自制度設計。真正成熟的傳承,不是留下「我說了算」的遺囑,而是留下一套即使自己不在,也能穩定運作的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