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與金錢,總是難分難捨。當我們在談浪漫的時候,國稅局卻常常在旁邊冷冷地提醒:「記得報稅喔!」今天要分享的故事,就是一個「股票當鑽石」的浪漫傳說,卻最後成了法律資料庫裡的昂貴案例。
大亨的浪漫:電信股票當愛情信物
1999 年,商場得意的孫大亨,為了照顧顏姓同居人和兩人所生的孩子,豪氣地把手上的電信公司股票,一次又一次轉到對方名下,短短兩年就送出 1,300 萬股。在他眼中,這些股票就像是愛情最堅定的承諾。
但問題來了——這麼鉅額的贈與,他完全沒有申報贈與稅。結果,稅務機關火速盯上,光是 1999 年度就核定應繳稅額 6,605 萬元,隔年再補 291 萬元,還各加上一倍罰鍰!愛情的代價,瞬間變得沉重無比,更別說股票的價值扣去稅款與罰鍰,幾乎所剩無幾。
事實上婚姻:有愛情與家庭生活但沒辦婚禮與戶口登記
孫大亨不服,他認為兩人早已同居多年,共同養育子女,比許多「貌合神離」的「假面夫妻]還來真真實實。既然是真夫妻,為什麼不能享有夫妻間贈與免稅的優惠?
這就是所謂的「事實婚姻」問題。
法律上的婚姻要件很清楚:必須完成戶政結婚登記(97年5月之後)或公開結婚儀式(97年5月之前)。但事實上,許多伴侶雖然沒有完成法律手續,卻確實有共同生活、經濟與親密結合關係。司法實務有時會承認他們的「類夫妻」地位,像是生活費分擔、家暴保護令都能準用。
然而,當涉及財產與稅收時,標準就完全不同了。
大法官的回應:財產贈與免稅只給「合法夫妻」
孫大亨一路打官司到最後,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他的理由是:平等原則與實質課稅,同居伴侶也該比照合法夫妻享受免稅。
結果,大法官在 釋字第 647 號 明確指出:
- 夫妻間贈與免稅,本來就是為了維護「法律上婚姻」。
- 如果同居伴侶也能享受,那就等於破壞了「一夫一妻制」與婚姻制度的公信力。
我們可以這樣解讀大法官的判決-同居再怎麼恩愛,在稅務眼裡仍然是「路人」。更深層地思考,如果我們拘泥表面上共同生活事實,隨之容許同居伴侶之間可以隨意互通資產的話,等同承認孫大亨等身懷鉅億的富裕人士,可以無限地增加「配偶」數目,暢享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與社會重要根基制度不久後就崩塌了!
那贈與同居伴侶真的一無是處嗎?
這也不盡然。同居伴侶雖然在現行的規定與司法見解底下,無法比照享有夫妻免稅優惠,但同居伴侶在財富規劃上,反而有某些特殊的「灰色彈性」。例如:配偶之間的贈與雖免稅,但贈與後兩年內過世的話,該筆贈與仍需在遺產稅課稅時併入;反之,同居人或愛人受贈,受贈當時,雖要繳贈與稅(如果沒有超過年度贈與額244萬的話,則屬免稅),但不會被併計到遺產課稅。
當然,這些安排要注意,如果是出於規避剩餘財產分配的話,可能被元配訴請加回。
(圖片AI形成)
案例參考資料與相關法令
- 孫大亨案件的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47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28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