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家族傳承與稅務系列(3)-重病昏迷財產匯出境外,遺產稅算不算?

這案子簡直是「人在昏迷,錢在飛」、「人還躺在病床,帳戶早已出國旅行」。又像是「稅官沒看帳戶有沒有錢,只看你能不能說得出錢去哪了!」

人在昏迷錢在飛,繼承人不能舉證,稅官要稅!

老張生病住院期間,他的帳戶悄悄被提走了2,000萬元,還順便換了外幣、匯往境外帳戶,彷彿錢比人還著急出走。國稅局審查遺產稅時發現有異,查到醫院紀錄才驚覺——匯款當天,老張早已昏迷不醒,根本無法自己操作

於是稅官找來張太太了解情況。張太太說得輕鬆:「這是用來還境外債務的啦!」還很努力地提供了一份證明,說老張的海外帳戶在繼承日早已見底。不過,除了這張「帳戶清空證明」,她拿不出更多有關債務的合約、收據或匯款紀錄

國稅局一聽這說法,立刻搬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白紙黑字寫著:重病期間如果提領資產、賣掉財產,卻又說不清楚錢去哪了,那麼這筆錢就算人走了,還是得算進遺產課稅。結果這筆已經「消失」的2,000萬元,又被抓回來課了一筆稅

張太太和其他繼承人聽完氣得跳腳:「人都走了,錢也沒了,這還能叫遺產?」他們認為這種作法太不近人情,錢明明早已不在,還要補稅,實在是讓人心累。

案例來源:胡順惠(2025年9月5日)。從重病老伴帳戶領兩千萬元還債 婦漏一細節被追遺產稅。經濟日報。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85976

民法上與稅法上遺產範圍不一樣!

在民法上,遺產的範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起開始計算的。根據《民法》第1147條與1148條規定,一個人過世後,他的財產(包括權利與義務)會由繼承人承接,不過如果這些權利或義務是專屬於當事人個人的,就不會列入遺產範圍。這種計算方式稱為「基準日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過世那一刻還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才算遺產。不過,法律也有些特別規定,例如:死亡前兩年內的某些贈與行為,還是可能被拉回來算進遺產,像是特別對債權人或法定應繼分的保障等

在遺產稅方面,課稅的遺產範圍基本上也以民法上的遺產定義為起點,但為了防止逃稅或財產轉移,稅法會再作進一步調整。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就明定,繼承前兩年內給予配偶或繼承人的贈與,也要納入遺產計算。又如遇到股票等財產在過世前價格波動劇烈時,稅法會改用「加權平均價格」來計算價值,避免被低估。簡單來說,遺產稅並不只看人過世當天帳上有多少錢,還會回頭檢視一些「生前的大動作」,確保有人趁著被繼承人生前彌留之際,偷偷作弊躲稅~~

兩種重病情況,一個昏迷,一個無法自行處理事務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那麼在這段期間所做的借款、提款或財產處分,繼承人若無法提出明確用途說明,就有可能被視為遺產、納入課稅。實務上,重病可分兩種情況:一是病情嚴重到昏迷、精神錯亂,根本無法作出有效法律行為二是頭腦清楚但身體不便,無法親自出門辦事

如果病人處於昏迷,帳戶卻在這段期間出現大筆資金異動,就有兩種可能:

  1. 有人冒用當事人名義動用財產(這是違法的);
  2. 病人早在清醒時就授權他人代理,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有效。

至於那種精神清楚但無法行動的情況,病人若委託他人幫忙處理財務,依情況不同,對方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使者」,不論是哪種,只要是經合法授權,所做的財產處分都是有效的,產權也可能因此轉移。這些細節,都是稅務實務判斷中非常關鍵的部分,稍有差池,就會影響是否課稅的結果。

繼承人舉證財產變動原因事實,克服「事實迷霧」

從國稅局的角度來看,遇到這類臨終前財產異動的案件,最關心的就是兩件事:第一,被繼承人當時是不是處於昏迷、意識混亂,或是雖然清醒但身體狀況無法親自處理財務;第二,偏偏就在這段特殊時期內,帳戶裡的資產剛好出現大筆變動,還讓遺產總額「瞬間縮水」。這樣的組合不禁讓人起疑,錢到底是怎麼流出去的?是有人趁病人神智不清偷提款?還是早有授權的財產規劃?

面對這樣的「事實迷霧」,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判斷財產異動的真實動機,可能是真的被偷、也可能是事前授權的正當處分,甚至也不排除是合法授權但目的不純,像是刻意提前分財產、轉移資產避稅等。為了避免讓這類情況成為稅制漏洞,稅法的做法是「證明責任轉換」——也就是由繼承人負責說明清楚錢的用途和合法性。若無法合理交代,這筆錢就可能被視為還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要依法課稅

類似案例一、孔二小姐的神祕資金出走記

話說民國政商名門孔氏家族的孔二小姐——孔令偉,於83年11月辭世。她一走,帳戶也不甘寂寞,紛紛上演「錢比人還快出國」的戲碼。短短一個月內,現金大量提領、股票賣一波、再大方轉帳給他人,資金奔向海外投資,總計出走金額超過1.2億元。更妙的是,有幾千萬現金從帳戶憑空消失,沒人知道跑去哪。國稅局一查,總共抓回來2.86億元的「消失的遺產」,開給在美國的孔令儀小姐一張大稅單:遺產稅1.47億元,外加罰鍰近3,000萬元。

類似案例二、臨終前一晚買地,來得及種菜嗎?

這位江先生,明明人就是在美國的病床上,最後一口氣還沒喘完,就「搶在死前一天」用現金7,100萬元買下一塊農地,登記完人就過世了,堪稱人生最後一筆「投資理財」。申報遺產時,家屬很聰明,照著公告土地現值報2,159萬元,還主張這是農業用地可以全額扣除——也就是買地不用被課遺產稅

但國稅局一查:不對喔,這塊地是在江先生病重到連醫院都出不了門時買的,他哪來的力氣下簽名買地?國稅局表示:「這地不是他自己買的,那我們就不把地當遺產課,而是把買地用掉的現金——7,100萬元,直接算回遺產總額。」

簡單說就是:你人還在美國病床,帳戶卻下單買農地,種不種得了菜沒人知道,但國稅局知道你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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