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家族傳承與稅務系列(4)-樂透中頭獎 該分給另一半嗎?

樂透中頭獎 另一半有資格來分嗎?

來聊一個真實到讓人心癢的故事——這回主角不是名人、不是富豪,而是一對再平凡不過的夫妻:老王與王婆。

兩人在108年結婚,沒特別約定什麼夫妻財產制,日子雖平淡,但沒想到轉折點竟是一張75元的彩券

某天,王婆心血來潮買了張「金彩539」,隨手選了五個號碼,結果——全中!頭獎800萬元!扣完稅,實拿640萬。當下她開心得不得了,立刻把其中220萬轉進自己與前夫所生兒子某甲的帳戶,想替孩子留個保障。

但天有不測風雲,中獎的喜悅沒撐多久就變成夫妻戰爭的開端。
老王知道後覺得不公平:這是我們婚後的錢,理應要「對分」!王婆則堅持這是她自己中獎的,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不該算入夫妻共同分產範圍。雙方越吵越兇,最後甚至因家暴事件分居,老王乾脆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要求離婚並分財產。

一審,台北地院挺老王,認為640萬的中獎金該納入「剩餘財產」一起分。
王婆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這回風向逆轉——高院認為,雖然中獎金算婚後取得財產,但她贈與給兒子的220萬可以從中扣除,等於不用全部拿來平分。

這是法院裁判的真實案例,一、二審判決案號分別是台北地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案件兩大爭點:樂透彩是否為無償取得、匯鉅款給兒子是不是惡意減少財產?

回到法務與稅務的觀點,本案爭議主要有二

  1. 法定財產制底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納入計算與分配的範圍,是否包括射倖性質的彩票中獎?
  2. 中獎後,立即轉匯部分款項(220萬元)給子某甲的安排,是否屬於惡意減少剩餘財產的行為?

參考法條有以下幾項:

  • 民法1030-1:(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民法1030-3:(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民法1020-1條:(1)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法院判決認為「樂透頭彩不是無償受贈,仍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1. 法定財產制概述

我國在91年修法後,把「法定財產制」定為夫妻財產的預設制度。簡單說,夫妻的錢分成婚前和婚後兩部分,各自擁有、自己管、自己用、自己處理(民法第1017、1018條)。債務也是誰借誰還,互不牽連。真正有交集的地方,其實只有幾項:一方依約給另一方零用金、幫對方還債、一起負擔家庭開銷,以及婚姻結束時,要把婚後財產剩下的部分算一算、平均分配,也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2. 法院認定樂透彩金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王婆用75元買五星彩中800萬頭彩,法院認為「…縱屬不相當之對價,仍非無償行為。」且「基於夫妻剩餘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則對於該但書所稱無償取得之財產,自不宜將顯不相當之對價亦解釋為無償取得…上訴人於109年1月30日以75元購買系爭彩券,中得800萬元頭獎,…,於基準日時尚餘370萬元,依上開說明,該370萬元乃上訴人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

領到彩金之後馬上匯款220萬元給兒子,法院認為不構成「惡意減少剩餘財產」

1. 惡意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防杜機制

民法第1020條之1和第1030條之3,其實是一組「防止有人偷偷轉移財產」的安全機制。前者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做了有損另一方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行為,不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可以請法院撤銷。這條是參考民法第244條關於「撤銷詐害債權」的精神設計出來的,用來防範與保全。至於同時增訂的第1030條之3,則進一步保障剩餘財產分配權,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若有人為了減少另一方能分到的財產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會被視為仍存在於婚後財產中,甚至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受益範圍內返還。

2. 法院認為王婆拿到頭彩就立即贈與兒子,當時還沒有跟老王鬧翻,所以不是惡意減少

在這個案件中,王婆中得640萬元頭彩後,立刻把其中220萬元轉到與前夫所生兒子某甲的帳戶。老王認為這是王婆刻意轉移財產、想減少離婚時可被分配的金額,因此主張這筆錢應該被「加回」計算,視為仍存在的婚後財產。

法院則指出,要適用這項規定,必須證明處分財產的一方主觀上確實有意圖減少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額,且這項舉證責任由主張加回的一方(也就是老王)負擔。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王婆當時只是基於照顧親生兒子的動機,在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的範圍內進行贈與,且時間點是在她剛中獎的2月,當時並沒有離婚爭訟。直到兩三個月後才因家暴事件分居,6月老王才提起離婚分產訴訟。因此,法院認為難以認定王婆在2月贈與時,已經預見離婚並惡意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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