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電商採購 省稅有術(扣繳程序應有優化空間)

新聞內容

2021-07-29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34615

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向境外電商採購服務時,可留意對方能否適用租稅協定優惠,提早檢附合約書、授權書等文件申請營業利潤免稅,省下事後才辦理退稅的麻煩。

目前共有33個與我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及地區,為避免跨國重複課稅,來自這些國家及地區的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若無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只要在當地課稅即可,在台灣不會課稅(換句話說,台灣買方營業人在購入勞務時,理論上也無須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申請營業利潤免稅時,官員表示申請文件:應檢附境外電商的委任書、租稅協定國的居住者證明、所得證明,以及雙方交易合約書影本等

 

個人淺析

這份新聞稿代表稽徵機關現階段對於境外電商扣繳,對我國中小企業的扣繳義務人採取很不友善的做法

  • 中區局說,國內扣繳義務人要免扣繳,須事先申請,且檢附跨境電商委任書,2.跨境電商在協定國的居住證明、所得證明,3.交易合約書影本。其中2.稅局透過另案手上已經取得,3.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則是制式格式,網路都抓的到
  • 登記在租稅條約國的大型跨境電商,例如Google(新加坡)、Netflix(荷蘭)為了避免就境內消費者的銷售依照財政部函釋繳納設算的營所稅,早就已經申請了租稅條約的營業利潤免稅許可,此間稅局也取得前述「跨境電商在協定國的居住證明、所得證明」,還要扣繳義務人另案提供,不僅增加無謂的程序負擔,實際上也等同封殺中小企業免扣繳的機會,形同在實體要件客觀已具備之下,卻以程序要件的負擔作為申請障礙,額外加徵扣繳稅款,違反大小扣繳義務人之間的競爭與稅負公平
  • 既然稅局已經認可了某間大型跨境電商就其境內來源的交易,已經具備了「免納所得稅」的資格(租稅協定國的居住者身分+境內無常設機構),這樣的認可應當也適用到扣繳程序,無須境內扣繳義務人再次舉證
  • 且此類案件屬大量且申請與核可內容相同的事件,簡化+優化程序的方法,可以思考在租稅協定適用辦法中明訂,每個年度公告的特定合格境外電商,境內扣繳義務人無庸事先申請即可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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