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灣平台的碳權交易,以設算所得扣繳2%的方式完稅

財政部再2023/12/4發布新解釋函令,規範外國公司在我國交易碳權(在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外國排碳權),其所得稅得以設算方式扣繳完稅。

台灣碳權交易所相關訊息(擷取自官網)

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依據2023年2月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共同投資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藉由交易平台之建置,有效媒合供需,創造企業減碳誘因,進一步促進低碳生產技術及創新產業發展。臺灣碳權交易所為臺灣唯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由環境部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辦理該法所定額度交易事宜之官方指定機構,已於7月20日辦理商標申請,並於7月21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臺灣碳權交易所表示,設立臺灣碳權交易所旨在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藉由建置交易平台導入市場機制,確保國家氣候變遷政策之有效實行。臺灣碳權交易所將提供合法、公平且透明的「交易平台」,提供經濟誘因,激勵減碳或碳移除行為,進一步帶動低碳甚至負碳創新產業成長及發展。此外,臺灣碳權交易所刻正規劃之國外碳權交易業務部分,將攜手具公信力之國際認證機構,提供高品質碳權之買賣支援服務,且將與環境部溝通國外碳權之上架標準,避免漂綠或詐欺疑慮,讓業者安心減碳,同時務實地與政府共同攜手邁向淨零排放之路。

台灣碳權交易所可交易國外碳權(官網說明如下)

身處全球供應鏈的脈動中,臺灣企業於全球半導體、資通信、紡織和金屬等產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面對全球品牌企業雄心勃勃的供應鏈碳中和目標和行動計畫,除了積極減碳,企業亦需要高品質的碳權以補足需求。為此,碳交所將攜手具公信力之國際認證機構,提供碳諮詢服務及高品質之國外碳權買賣支援,以因應供應鏈減碳及落實自身碳中和需求,協助臺灣企業為全球減排做出實質貢獻。

財政部函釋「外商在台灣平台的碳權交易,以設算所得扣繳2%方式完稅」

日期文號:財政部112.12.04台財稅字第11204681100號令(函令的連結)

摘要:外國營利事業透過我國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一、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之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前點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其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者,得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三、第1點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依前點規定計算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依前點後段規定之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臺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112.12.04令並未處理的稅負問題

本號函令應是配合台灣碳權交易所開張,明確化外商稅負負擔,有助於外商帶碳權來台灣交易,應可肯定。第一步走出之後,下一步還有其他稅負問題,值得更進一步明確化:

1. 外商拿外國碳權在台灣交易所賣出應否課徵營業稅?

對此,基於加值型營業稅的目的地課稅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在台灣賣出並使用的話,應當台灣有課稅權,若是外商在台沒有常設機構/固定營業處所的話,如何課徵(仿效跨境電商稅制)?還是反向課徵

2.財政部112.12.04令應屬國內法性質,外商仍可援引租稅協定優先適用

台灣與主要歐美國家(台美租稅協定也即將簽訂)簽有租稅協定,若外商在台沒有常設機構/固定營業處所的話,仍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免去2%的扣繳稅款

3.台商直接向外國購買碳權,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有扣繳義務,值得主觀機關進一步釐清

此為資誠蔡會計師接受記者提問時,所提出(新聞連結),”如果國內企業直接在海外購買國外碳權,當其支付給境外賣方時,是否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此解釋令並未作出明確說明,似乎留有伏筆,對於直接在國外購買碳權的國內企業,仍需個案釐清狀況,並判斷相關之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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