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擬將加密貨幣納入CRS跨國資訊交換範圍-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的概觀

概述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發布一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 Crypto 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形同加密貨幣版的CRS,啟動時機、涵蓋範圍等細節尚未明朗。

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要求金融機構對金融帳戶盡職審查,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台灣已實施CRS,現階段與日本、澳洲、英國進行交換。

雖然目前CRS範圍並未包括加密貨幣,OECD試圖引入的CARF,是希望收集、交換加密資產交易資訊,預計在今年10月的 G20會議中,細節會更加明朗。

初步觀察OECD的CARF,加密資產的CRS係架構在既有的稅務資訊交換與洗錢防制的KYC與通報的基礎規則,或者說既有資訊交換與洗防機制的進一步延伸;為了反映加密資產特質,應該就是針對申報義務人採取功能性的定義,亦即有掌控、經手加密資產交易訊息的機構,除了加密幣交易所之外,還包含了經紀人、儲存所等;其次,申報內容也須以法定貨幣作為計價基準,特別是在加密貨幣的互相轉換之間,均需以法定貨幣計價,給未來稅務機關核課交易所得進行鋪墊。

進一步說明可參見:全球追稅風潮 轉向加密幣,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2022/5/22,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337744?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OECD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框架

PDF檔案位址:https://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public-consultation-document-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and-amendments-to-the-common-reporting-standard.pdf

現階段狀態

廣徵公眾意見(public consultation)階段(3/22-4/29, 2022)結束。

重點概述

以下摘述自第5頁以下,第9~23段

CARF四大重點

  • i)申報義務包含的加密資產;the scope of Crypto-Assets to be covered;
  • ii) 應蒐集資訊與申報的中介機構;the intermediaries subject to data collection and reporting requirements;
  • iii) 應申報的交易以及資訊內容;the transactions subject to reporting as well as the information to be reported in respect
    of such transactions;
  • iv) 辨認加密資產使用人與相關申報對象國家,所應進行之盡職查核程序;the due diligence procedures to identify Crypto-Asset users and the relevant tax jurisdictions for reporting purposes.

1. 申報義務所包含的加密資產

加密資產的定義針對那些可以在沒有傳統金融中介干預的情況下以去中心化方式持有和轉移的資產,包括穩定幣、以加密資產形式發行的衍生品和某些非同質化代幣(NFT) 。

CARF排除兩種加密資產:

  • 第一類是閉環加密資產(Closed Loop Crypto-Assets),旨在在明確定義的有限環境中兌換商品或服務。
  • 第二類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代表對發行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的法定貨幣債權,其功能類似於傳統銀行賬戶中持有的貨幣。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報告本來就包含在 CRS 的範圍內

2. 應蒐集資訊與申報的中介機構

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服務以實現相關加密資產交換交易的中介機構,亦即加密資產交易所(Exchange),將被視為 CARF 下的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

這些中介機構也是FATF反洗錢機制所管制的機構,也基於經手數位資產的交易,中介機構能夠收集和審查客戶文件,包括基於
反洗錢與認識客戶(KYC) 文件。

關於中介機構所採取的功能性定義(functional definition)不僅包括加密資產交易所,尚包括其他提供交易所服務的中介機構,例如加密資產的的經紀人(broker)和經銷商(dealer)以及加密資產提款機( ATM) 的運營商。

至於中介機構所歸屬的稅收管轄區,則基於申報監管的關聯性(reporting nexus),申報加密資產的服務提供商原則依此原則判定管轄權歸屬

  • (i) 稅收居民(tax resident)
  • (ii) 依照當地法律成立或組織,且具備法人人格,或具備申報稅務的資格條件
  • (iii)於當地進行管理營運
  • (iv) 擁有經常性的營業場所,或 (v) 透過該地的分支機構,來進行相關交易。

3. 應申報的交易以及資訊內容

應申報的四種相關交易

• 加密資產和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換;
• 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換;
• 可報告的零售支付交易; 和
• 加密資產的轉讓。

中介機構應按加密資產類型匯總(aggregate)報告,並區分向外和向內(outward and inward)交易。 為提高稅務數據的可用性,交易所所提供的交易報告將區分加密貨幣到加密貨幣(Crypto-to-Crypto),以及加密資產到法定貨幣(Crypto-Asset-to-fiat),並按交易過戶的類型(例如空投airdrops, 、來自質押或貸款的收入income derived from staking or a loan)對過戶交易進行分類。

對於加密貨幣到加密貨幣的交易,擬就加密資產的價值(在收購時)和總收益(在處置時)均須以法定貨幣報告。 根據這種方法,就加密貨幣對加密貨幣的交易而言,該交易將分為兩個可報告要素,即:(i) 處分的加密資產 A (基於處分當時市價為基準計算的可報告收益毛額); (ii) 收購的加密資產B(基於收購時的市場價值的可報告收購價值)。

CARF 並允許稅務機關可以選擇,是否接收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申報的加密資產的外部錢包( external wallet,可以是一個儲存硬體也可以是一個線上地址)地址列表。

4. 辨認加密資產使用人與相關申報對象國家,所應進行之盡職查核程序

盡職調查要求旨在使中介機構能夠有效與可靠地確定其擁有加密資產的個人與法律實體,以及控制法律實體的自然人,其身份辨認與稅務居民身份

CARF盡職調查程序建立在自我認證為基礎的CRS流程,以及 2012 年 FATF 建議也是現有的 AML/KYC 申報義務作為基礎,包括 2019 年 6 月關於適用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義務之更新版本。在可能和適當的範圍內,盡職調查程序與 CRS 盡職調查規則保持一致,以盡量減少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負擔,特別是當他們也作為金融機構承擔 CRS 義務時

 

(Photo by olieman.eth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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