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下的課稅發展與困境-數位稅制與數位轉型 / (演講摘要與影音、講義)

活動日期:2021年4月21日(三 )14:00-16:00,主辦單位:台灣網路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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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稅制與數位轉型 / 黃士洲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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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教授介紹科技企業如何透過分別設置帳管與錢櫃公司進行避稅行為,並簡述了在當代數位經濟強勢發展下的電商經營模式。平臺林立也使過往多屬地下經濟的零工經濟與分享經濟登上檯面,因此促使政府思考如何對這些經濟行為進行課稅,另外,也對全球數位稅的發展情形做了簡單的說明。

 

數位稅制與數位轉型-從Uber落地談起:

 

Uber總公司位於加州,並分別於荷蘭和百慕達群島設立帳管公司與錢櫃公司進行避稅。帳管公司是消費者的繳費對象,由於荷蘭與許多國家有租稅協定,因此可使Uber繳納較低稅額;錢櫃公司的作用則是保存Uber的營利所得,Uber透過將營利所得匯回錢櫃公司而免除向母國美國繳稅之義務。

承接前述,若要完整避稅,Uber須證明旗下的帳管公司與錢櫃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其方法為透過讓錢櫃公司核章部分文件以取得實質營運證明。透過設置帳管公司與錢櫃公司,電商能遞延所得實現並濫用部分國家的優惠租稅協定,同時使市場所在地之服務者和消費者的金流繞道至境外。

目前國際課稅基本原則為:若企業在某國有固定營業處所(該處所須從事核心業務內容)則須繳納稅賦給該國。Uber和Agoda都是未於臺灣設置固定營業處所而得以逃稅的案例。在民國107年Uber與政府的一場爭訟中,法官判決Uber金流繞道之行徑已構成租稅規避行為,該判決認為Uber使金流繞道境外的唯一理由是規避在臺繳稅,其非屬正當營利理由。

高度數位化的電商經營模式:

  • 透過平臺,無須設置實體營運處或投入龐大資產即可進行跨國交易,利潤移轉已成為一種企業收取權利金的手段。
  • 仰賴智慧財產權(業者可隨時進行利潤移轉,透過移轉收取權利金同時使利潤具法律基礎)。
  • 使用者參與貢獻資訊(網路平臺透過使用者貢獻大量資料,並針對使用者偏好進行精準行銷以獲利)。

 

零工經濟與分享經濟的數位平臺化:

  • 零工經濟:利用空閒時間與他人媒合以提供勞務,相關案例為日本的萬事屋。
  • 分享經濟:與他人共享閒置資產(有時是閒置時間)。

在過去網路尚未充分發展的年代,上述兩種經濟模式通常屬於地下經濟。然而,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的今日,平臺可將上述兩者地上經濟化,相關案例包括:餐飲外送、跑腿代買、酒後代駕、居家照護與空間清潔等。有鑑於此,零工經濟與分享經濟將受政府規制,但也為政府行政稽徵帶來許多機會與挑戰,包括:

  • 稽徵機關須設計制式申報表單與扣繳機制規範電商平臺交易行為。
  • 由於平臺交易類型複雜加上義務納稅人相對多元,因此產生實務執行之困難。
  • 平臺營業人可能位於境外。
  • 若不妥善訂定規範,可能會產生的風險包括:地下經濟更加猖獗、侵害正當營業人的競爭公平性與侵蝕稅收與國家稅基的風險。

全球數位稅發展情形:

OECD的全球數位稅倡議(可參考上一場次之說明)。

目前已有多個歐盟國家實施歐盟版本的數位稅,但也有部分國家(如芬蘭)未實施或實施自己版本的數位稅(如奧地利),目前數位稅的實施仍呈現分裂與不一致的情況。

拜登政府透過實際提案(The Made In America Tax Plan)支持課徵數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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