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吸金還是失敗投資-有無正常營運與招募對象

新聞摘要

  • 黃姓女兩年內成立A公司與B冰淇淋店,向投資者宣稱有超高獲利,入股A公司每10萬月拿4千,B公司年獲利可達400%。
  • 檢方認為是吸金,以銀行法起訴;未以詐欺罪起訴,或追加起訴。
  •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2間公司僅26位投資者,且正常運作,即使營運不善仍未擴大招募投資人,不像如「空中閣樓」沒有運作的典型吸金公司,黃女只是過度樂觀,給投資者一塊「美麗的大餅」,但不違反銀行法,所以判處無罪。
  • 法官認定沒有「吸金」的理由:
    • 第一點是兩間公司有正常的營運情況;
    • 第二點是投資者的招募對象有侷限性,都是黃女在直銷公司時的夥伴;
    • 第三點則是在公司難以營運時,沒有擴大招募投資者。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年獲利400%檢起訴「吸金」 法官認「美麗的大餅」判無罪,2022/5/28,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41780?fbclid=IwAR26GOVRk5fc0NZrIHYgJ8DBZjBraBXgOADBDndVMDAcxHSYIPtThSJWHWc

判決主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254號`,2022/5/17

判決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109%2c%e9%87%91%e8%a8%b4%2c254%2c20220517%2c1

判決要旨:

  • 一、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立法目的在於遏阻並處罰以類似地下投資公司方式向社會大眾吸金,而非處罰以過於樂觀的不正確方式,且最後公司倒閉的一般招募投資事業行為,故應適度限縮適用範圍。
  • 二、被告的行為客觀上雖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情形。但經調查結果,禾合富公司及金河實業社都曾正常營運相當時間,且被告之招攬對象有其侷限性,並於資金招募到位後即行停止招攬。因認被告之行為,仍屬一般招募投資事業,而非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為,因而為無罪之判決。

個人分析

  • 招攬投資的事業是否曾經正常營運,個人認為與銀行法吸金罪無關,具體情況中吸金行為多樣化,無法簡單地二分法-為沒有正常營業才是吸金,有正常營業就不是吸金,而是投資失敗
  • 吸金罪針對的地下投資公司,如果要達成類似龐式騙局效果,必定要維持一定期間,起碼1~2年以上,期間還必須有一定正常營運的外觀,才可以取信投資大眾,維持新投資人源源不斷投入支付舊投資人投報。
  • 吸金行為也不乏剛開始正常招攬,後來因為投報不理想,或主持人心態轉變,而變質以吸金活動為主。
  • 簡單的說,吸金行為大多情況像一碗半筋半肉牛肉麵,內涵了正常營運活動,也有許諾極度不合常理的投資獲利。倘若以沒有正常營業作為吸金的前提條件,很容易成為吸金犯規避刑責的漏洞
  • 最後,我認為本案之所以不構成吸金,但比較接近詐欺犯罪的情況,最主要是受害人都是在自己認識的朋友圈,人數不多,並沒有符合[不特定投資人]或[公開招募]的要件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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