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故事實錄1】五十年重婚,一場跨越世代的身分翻案 連帶省下千萬元的稅款與罰鍰

本文文字透過AI以故事風格,改寫潤色

楔子-外商併購量販店

這起案件,對我而言不只是法律工作的片段,更像是一段命運的交錯。

時間回到2000年,我還是一名實習律師,當時參與協助一家法國企業併購台灣某大型量販集團。案子規模不小,許多原始股東與員工在這場交易中獲利豐厚,其中一位女士,A女士,更是賺進了超過4,000萬元。

誰也沒想到,這筆財富會在三年後,引出一段塵封半世紀的婚姻秘密。

稅局要求說明四千萬鉅款的去向

2004年,國稅局開始查核A女士帳戶,發現2001年那筆股票所得竟已「消失」。於是,一紙公文送達,要求她說明資金去向。當時我已執業,成了她求助的對象。

「錢都轉給我先生了,他再轉出去投資。」她這麼說。我查了一下,金流的確清楚,資金一筆筆流向她口中的「丈夫」——B先生。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夫妻間互贈財產可免稅,我自信滿滿地替她撰寫說明書送交稅局。

但隔天電話一來,我心頭一震。稅局來電告知:這兩人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查了戶籍才發現,B先生的配偶欄上,另有其人——C女士。

嗯,妳先生登記的配偶竟然不是妳?!

我錯愕萬分,也自責當時沒先查證戶籍。更嚴重的是,國稅局不久後開出了高達千萬元的贈與稅與罰鍰。事情遠比我想的複雜。

我重新找來A女士,這一次,她道出了塵封數十年的往事。

原來,早在1949年,B先生就從中國輾轉來台,到了1955年,他與A女士在台南相識、相戀,很快舉辦了婚禮,親友雲集,賓客滿堂。但婚後,B先生卻一直拖延辦理結婚登記。直到多年後,A女士調閱戶籍資料時才驚覺,B先生在中國早已有合法配偶C女士,而且從未辦理離婚。

「那不就是重婚嗎?」她問。

1985年起,重婚才會是無效

是的,重婚——一個在現代社會中無法成立的婚姻型態。但我忽然想起,大二時親屬法老師在課堂上講過的內容:

1930年《民法》雖已採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1985年才正式明定「重婚無效」。而更關鍵的是,這項規定「不溯及既往」。

換句話說,只要能證明這段婚姻在1985年前舉行、並符合當時結婚要件-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A女士與B先生就有可能被法院承認為「有效的重婚關係」。

1955年的婚禮,到2005年的法庭,要怎麼證明?

我告訴她,還有一線生機。關鍵在於證明當年的婚禮真的辦過,而且符合要件:公開儀式、兩位以上證人。

「妳還有任何證據嗎?」我問。

她沉默片刻,然後從抽屜拿出一張泛黃的黑白照片。那是婚宴當天,二十幾位賓客站在照相館門口拍下的合影。五十年過去,照片中的人,多數早已不在人世,只剩三人尚在:她自己、B先生,以及一位當年年僅五歲的小女孩。

我們找到那位小女孩——如今已是一位手佇拐杖的中年婦女。她猶記得當天的熱鬧,也記得穿著西式婚紗的A女士與精神奕奕的B先生。我們請她出庭作證,並將那張照片一同呈交法庭。

家事判決勝訴,她等來「重婚妻」三字,也算有了名份,贈與稅也一筆勾銷

最終,法官採信我們的證詞與證據,判決A女士與B先生於1955年的婚姻,屬於當時法律下的有效重婚關係。該筆4,000萬元的資金轉移,自然也就落在了「夫妻贈與免稅」的適用範圍內,國稅局撤銷了稅單與罰鍰。

這場跨越半世紀的法律攻防,不只為當事人省下了上千萬元的稅金,更讓她終於獲得一紙遲來的「配偶」身分。

如果說法律是冷冰冰的條文,那麼這個案子證明了:在最適當的時機,知識、證據與人情的交會,也能改寫命運的走向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