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稅改後年上路 台灣真的會成稅收孤兒嗎?

概要分析

  1. 聯合報的新聞標題「全球稅改後年上路 台灣恐成孤兒」,主軸是依照會計師(勤業與不具名各一位)意見,倘若台灣沒有讓中國同意加入OECD多邊全球稅改框架,就會分不到稅收,台商也會被重複課稅云云。
  2. 財政部的回應比較中肯,也與我對OECD雙柱方案(Pillar 1+2)的理解比較一致-沒有加入,意味不受拘束,照樣可對大電商的境內來源收入可以課徵所得稅(營業稅則不在雙柱方案的打擊範圍),透過境外稅額扣抵、調高企業最低稅負的稅率,容可以緩和台灣未參加OECD協定的衝擊。
  3. OECD雙柱方案的落實會有幾個階段:各國對細節與架構達成最終共識(可能在今年底),之後各國代表簽署OECD準備的多邊協議,之後各國再將多邊協議的內容,一一落實在內國法,以及雙邊租稅協定。換句話說,未來可拘束個案效力者,乃落實之後的租稅協定與內國法
  4. 關於雙柱方案對台商影響,個人看法如下:
  • 依財星500大資料,符合全球利潤稅的雙門檻:全球營收>200億歐元+淨利率>10%,台商只有TSMC一家;但TSMC係晶片製造者,並非消費品,也非直面消費者的服務。是否也在全球利潤稅的打擊範圍?有待本周羅馬會議揭露的課稅細節
  • 至於全球最低稅負,所針對的企業門檻較低,全球營收超過7.5億,加上全球所納稅額<調整後的財務所得的15%。企業集團要做到此點,必須透過不合常規的移轉訂價,將利潤停泊在沒有創造價值的低稅率國家
  • 換言之,符合課稅門檻的台商,只要做好移轉訂價的合理安排,將利潤依照價值鏈,合理歸屬於不同國家,即可避免被OECD的全球最低稅負(GloBE)影響營業活動
  • Pillar 2的執行將建構在雙邊租稅協定上,台灣可以,例如與荷蘭、日本、新加坡,按照OECD建議的版本,進行雙邊租稅協定的換文,就可以變相地間接參與全球稅改了。所以個人並不了解,被中國封鎖無法參加OECD包容性框架,這個因素就等同台灣分不到稅,重複課稅云云,究竟是會計師錯誤解讀,抑或是聯合報超譯解讀。

新聞摘要

全球稅改方案在獲得OECD包容性架構多數成員國的共識,但台灣因不是OECD會員國,無法參與OECD包容性架構因架構公約規定,如果有課稅管轄領域隸屬另一領域,則需另一領域同意下才可以加入。從OECD的角度來看,台灣的參與必須先取得中國同意

勤業眾信洪會計師表示,這次全球稅改涵蓋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這兩大支柱,顛覆了全球過去五十年基於常設機構建構的課稅原則,不再是企業設在哪就由哪國課稅,如果無法參與可能分不到錢

以全球利潤分配稅制為例,只要企業合併營收達兩百億歐元(約台幣六千五百億元),無論在哪設點,只要利潤率超過百分之十,超過部分的百分之廿五將重新分配給貨物或服務的消費地課稅;各國能否分配到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也訂有門檻。台積電可能會被列入全球利潤分配稅制適用範圍。

不具名會計師說,如果台灣無法參與包容性架構,達標的台資企業的超額利潤讓消費國課稅,但已在台灣繳的稅又無法扣抵,恐有雙重課稅的問題。此外,台灣非成員國,能否有權主張分配到超額利潤稅,恐怕也有疑義。也就是說,政府可能會課不到台資企業全部的稅,也分不到其他跨國企業的稅。

財政部的回應:

官員表示,台灣即便因為無法參加OECD多邊協議,而分不到蘋果、谷歌等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稅,但該課的所得稅、營業稅等仍課得到;台資企業雙重課稅的問題,可研議透過海外稅額扣抵的方式處理。

至於百分之十五的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官員指出,初估國內約有一五○個跨國企業集團受影響,可討論配合全球稅改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日出時間;此外,若行政院同意,我國企業最低稅負制稅率為百分之十二,可配合調高到百分之十五

新聞連結

全球稅改後年上路 台灣恐成孤兒 2021-10-25 02:59 聯合報 / 記者賴昭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