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試管嬰兒不能報醫藥費用支出? 田姓夫妻提訴願(含訴願決定內容)

2021-05-19 12:49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

新聞摘要

  1. 政府鼓勵生育多年,日前行政院院會又通過擴大補助,尤其擴大補助「做人」費用。參見:【搶救少子3】政府擴大不孕症補助 最高可領40萬元(7/1上路)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13money006/
  2. 田先生(化名)申報107年綜所稅,檢附婦產科診所收據13萬多元,列舉扣除「醫療及生育費」,這做試管嬰兒的費用被台北國稅局剔除,改按標準扣除額24萬元核計,只補田先生綜所稅1,915元。
  3. 田先生不服提訴願,強調生兒育女的權利應受保障。
  4. 復查階段台北國稅局駁回理由,以該婦產科診所非屬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不是公立醫院,也不是財政部核定的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故該診所收據不符[法定形式要件]
  5. 訴願階段,徵納雙方對診所收據的形式要件無爭議。轉向試管嬰兒費用是否為所得稅法17條所定的醫藥及生育費?但所得稅法母法與施行細則中,未定義什麼是「醫藥及生育費」
  6. 國稅局依立法意旨,主張是針對身體病痛的治療支付,而一直以來,人工生殖費用都被剔除
  7. 財政部提出兩點思考:「做人」算不算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是否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撤銷台北國稅局的復查決定

財政部訴願決定資訊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第10900616號) 發文日期: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法字第10913931760號

主  文 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復查決定。

事  實

訴願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75,863元,經原處分機關初查以其中130,817元,未符合規定,否准認列,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825,951元,綜合所得淨額864,653元,應補稅額1,915元。

理 由

四、 第查:

(一)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所附君○婦產科診所單據共130,817元,…,惟君○婦產科診所是否隸屬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系統所設立之診所暨生殖醫學中心,而屬得符合經本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又系爭「人工生殖(試管嬰兒)」費用,是否屬於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是否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核有再行究明之必要

(二) 本件上揭事實未臻明確,容有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審酌之必要,爰將本件109年6月20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90021○號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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