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貨回台網拍,沒辦營業登記,不得扣抵

案例分析

某甲沒辦營業登記就經營網拍生意,從外國平台買貨寄回,或者親自帶貨入關,所繳的進口營業稅,法院認為如果還沒辦營業登記就沒辦法抵銷項

實際上,進項稅額抵稅權有十年的效期,財政部函釋也准許,當營業人設立營業登記之後,就可以主張核實扣抵之前的進項稅額。

 

但是,這樣的實務見解是將營業稅法的「遵期申報」,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之下,逕行限縮解釋為辦妥登記後才可申報扣抵,實際上卻是讓被查獲當次的應納稅額與罰鍰不合理地增加,特別是按照漏稅額處罰一倍或0.5

這樣的實務操作隱含思維-「逃漏稅被稅局抓到了,才拿出進項稅額想少繳稅,沒門!」。這個問題在司法院660號解釋時,曾有大法官質疑,但多數意見卻忽略了。

 

新聞與判決事實摘要

國稅局曾向某網拍達人補稅,這位化名「happy」的賣家,在2015年到2018年(判決內2014/6~2016/4)之間,利用露天市集網路購物平台,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達4,000萬餘元(判決內數字為2000萬餘),但從未設立營業稅籍(判決內2015年底辦理稅籍登記),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被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並加罰合計400萬元(判決內補稅加罰一輩合計200萬餘)。

 

網拍達人主張貨物從Amazon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台灣,明明都有在海關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並提示在Amazon上的訂貨單,要求認列為進項稅額,以抵減欠繳的營業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進項抵減銷項,是依法設立稅籍的業者才有的權利,因此未設稅籍的期間遭到補稅,業者也不能提出進項抵減。

 

稅局表示,網拍業者若能取得合法的憑證,像是進口報單、境外電商開立的發票,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向國稅局出專案申請,核實認定進項稅額後,扣抵未來的銷項稅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

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 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第 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 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 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 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 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 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是以,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依 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 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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