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香港轉投資,要注意了-香港即將修法縮緊境外來源免稅範圍,落實經濟實質要求

香港被歐盟列為灰名單,點名必須須修正境外所得免稅機制

香港採取的屬地課稅主義(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

參照香港內地稅局網頁介紹,摘譯如下:

  • 香港採用屬地來源徵稅原則。 只有來自香港的利潤才需在此課稅。 來自其他地方的利潤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
  • 關於企業繳交的利得稅(profit tax)部分:香港政府對在香港境內進行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產生的利潤徵稅採用地域基礎。 利得稅只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徵收。 簡單來說,這意味著在香港經營業務但從其他地方獲取利潤的人無需就這些利潤在香港納稅

歐盟點名香港需在2022年底之前修正或廢止屬地主義

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之中(以下連結文件第9頁),指出香港應當在2022年底之前,修正或放棄「有害」(harmful)的「外國來源收入免稅稅制」(foreign-source income exemption regimes)。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6437-2022-INIT/en/pdf

香港政府公布境外來源所得免稅機制的修正草案,預計於2023年起實施

香港政府在2022年6月公布境外所得免稅機制的修正草案,公開徵詢意見期間(consultation period)至7月15日,預計新制將於2023年1月起實施。

境外來源所得免稅新制的修正重點如下:

境外來源的被動收入,包括利息、來自智慧財產、股利與處分股權、權益的利得等,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將被視為香港境內來源所得,並課徵利得稅。

  1. 跨國企業集團設於香港的企業實體,收到了(received)該筆所得
  2. 收到所得之香港企業實體不符合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的要求(針對非智慧財產的收入),或者未能遵循實質關聯(nexus)的要求(針對智慧財產權的收入)。

如果具備經濟實質,或符合實質關聯要求,則香港企業獲得的境外來源的被動所得,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待遇。

另外,上開變革僅適用於營利事業,個人不適用。

個別類型境外所得可繼續享有免稅優惠的條件

1.境外利息所得的免稅要件

  • 香港境內從事相當程度的經濟活動,包括做出必要的策略、管理與承擔重大風險等決定。
  • 必須滿足「適當性的檢驗」(adequacy):香港境內必須聘雇適當數目的合格員工;花費適當金額的營業開銷。

所謂的「適當性」,其判斷視個案的整體事實。

2. 境外股利所得與處分利得的免稅要件

  • 香港境內從事相當程度的營運活動,包括做出必要的策略、管理與承擔重大風險等決定;
  • 針對單純持有股權的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相當程度營運活動的要求可予減輕至持有、管理股權投資與遵循香港的公司法申報規定
  • 必須滿足「適當性的檢驗」(adequacy):香港境內必須聘雇適當數目的合格員工;花費適當金額的營業開銷。

即便控股公司未能符合以上要求,該公司若符合以下條件,仍可享受投資收益免稅的稅制(participation exemption)。

  • 投資公司為香港稅務居民公司,或非香港稅務居民公司,但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亦即設立於境外,但實際營運處所在香港);
  •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至少5%;
  • 投資公司被動性所得不超過全部所得的半數。

投資收益免稅的稅制另須注意如「變換規則」(switch-over rule,從投資收益免稅改換為境外稅額扣抵,如果被投資公司適用低於15%的稅率)、主要目的測試以及混和錯配等濫用防杜規則(anti-abuse rules)。

3. 來自智慧財產的所得之免稅要件

  • 所得來自合格的智慧財產,合格的智慧財產僅包括專利或類似專利功能的智慧財產,來自非合格的智慧資產所得,例如與市場行銷有關的智慧財產(如商標與著作權),則無法適用免稅;
  • 所得可否免稅繫諸於一定的關聯比例(nexus ratio),企業開發智慧財產的全部開銷之中,合格的開銷須達到一定比例;所謂合格開銷僅限於與該智慧財產權直接關聯的研究與開發支出,不包括購買智慧財產權的成本;
  • 研究開發活動可以由企業自身在香港境內執行,或外包給具備居民身分的關係企業在香港境內執行,或外包給非關係企業在境內外執行

單邊境外稅額扣抵(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

若企業無法符合修正後的境外來源所得免稅機制或投資收益免稅機制,而須就境外來源所得在香港報繳利得稅的話,則容許企業將該境外來源所得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扣抵應在香港報繳的利得稅,無論該納稅地是否與香港簽有租稅協定。

以上參考自Deloitte整理,網址:https://www.taxathand.com/article/25508/Hong-Kong-SAR/2022/Amendments-to-passive-foreign-source-income-exemption-regime-under-consultation

 

個人初步觀察與注意事項

  • 香港的境外所得免稅機制/屬地主義勢必會從過去的簡單粗暴-境外來源就免稅,過渡至類似新加坡的比較複雜情況,也就是境外來源所得必須匯入香港,並在香港有一定的營運實質。營運實質的判斷將會有更細緻的實體與文件要求。
  • 香港的境外所得免稅機制僅改革被動所得,境外來源的積極性的所得(active income)不在此列。
  • 在香港營運的企業,為了滿足經濟實質要件,必須保持一定的文件,提供稅務局判定與檢覈其免稅資格。
  • 在控股公司部分,看得出來香港政府儘可能地減緩新制的衝擊,例如調降控股公司的實質營運要求,讓欠缺實質營運要求的控股公司,仍然可以適用投資收益免稅稅制。
  •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來自商標、著作權的權利金,不在境外來源所得免稅之列,所以透過香港公司持有商標、著作權,向其他國家的公司收取權利金無法享有屬地主義的免稅優稅

另可參考國內其他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441892?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706003706-260410?chdtv

(Photo by Simon Zhu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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