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優惠 排除紙上公司 Taiwan Reforms Tax Treaty Bylaws to exclude shell company from treaty benefits

2021-04-21 00:40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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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Ministry of Finance drafted amendments to Tax Treaty Application Bylaws to incorporate OCED BEPS minimum standards and recommendations. The draft includes the Principle Purpose Test and anti-treaty abuse rules. The foreign companies which have no substance in treaty countries will be denied of treaty benefits in the futures. Also, Taiwan has now 32 treaty partners, mostly are European countries and Japan.

  1. 財政部近日預告新版法規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如美國等未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當地企業若刻意在他國成立紙上公司,藉此適用租稅協定來台享優惠,其租稅優惠將被排除
  2. 現有的「租稅協定國」企業,刻意將長期合約拆分為短期合約,避免被我國課徵營所稅,也會被排除租稅優惠。
  3.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租稅協定查核準則逾十年未修正,這十年間吸收各類跨國貿易爭議的經驗,同時配合OECD反避稅計畫的建議,財政部大幅修改國內法規,將爭議形態的查核明確化。
  4. 主要修正項目之一是加入「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le Purpose Test);官員表示,修法後將授權國稅局審核租稅協定案件時,得依事實判斷其交易主要目的之一是否為「直接或間接規避稅負、減少稅負、延緩繳稅、取得退稅,或獲取其他協定利益」,若發現不當濫用,將排除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
  5. 資誠謝會計師,若企業並非來自租稅協定國,如一家美商A公司為與台灣廠商交易,在我方的租稅協定國(如荷蘭、日本等)設立紙上公司B,為此享有來台貿易營業利潤免稅、利息扣繳等優惠,未來國稅局就可能依據主要目的測試,判斷應否拒絕B公司給予優惠。
  6. 未來修法通過後,位於租稅協定國的B公司是否確有營運?具備經濟實質?或真的只是一家紙上公司等,就是國稅局個案審核重視的項目。至於租稅協定國的企業,未來在主要目的測試條文之下也會受到檢驗。

個人簡評

  1. 台灣租稅協定國僅32個,外商來台,特別是在台登記為沒有營運處所的境外電商,常常透過有租稅協定的第三地來「橋接」,比較常見的租稅協定權宜國如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
  2. 未來利用第三地來迂迴適用租稅協定優惠,就必須要提出在當地實質營運的佐證,單純的稅務居民證(tax resident certificate),並不足夠。
  3. 未來徵納爭議的重點可能會是[當地實質營運]的事證如何證明?租用辦公室+公司秘書+董事們偶爾去開開會=實質營運?或需要有一定的業務活動與相當雇員?抑或是營收與當地營業活動需有對應的實質關聯性。
  4. 曾經請教過稅官,某家國際知名的大電商,將亞洲營運據點設在新加坡,在台也有子公司,但仍登記境內無營運處所的跨境電商,藉此適用電商簡易稅制,同時也利用台新租稅協定核准營業利潤免稅,消費者刷卡支付的費用又匯到某個國家的境外帳戶,利用新加坡營所稅制中境外利潤需要匯回新加坡,才需在新加坡納稅的規定,這樣的安排是否構成「租稅協定的濫用」
  5. 我個人認為若在主要目的測試的檢視之下,很有可能構成。特別是新加坡雖有實際營運活動,但規模與營收顯不相當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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