撸貓咖啡廳該適用25%特種營業稅嗎?-稅法解釋VS腦筋急轉彎

圖片來自木柵動物園自攝-「討撸的巨型貓科動物」以及其他小型貓科動物隨手拍。

問題思考:貓陪伴咖啡廳,應適用幾趴的營業稅稅率?一般稅率5%?或是有陪侍服務的25%稅率?

台北信義區近期剛開幕的 nu***catcafe 座落於台北信義百貨區,nu***catcafe 將飲食區及貓咪互動區隔開,並強調貓貓與人類的互動。計費方式每 10 分鐘 NT$50,即可享 20 種飲品暢飲、霜淇淋及小點心;滿 100 分鐘即收 NT$500,不再額外收費。

顧客到這間 nu***catcafe消費100分鐘,支付了500元,咖啡廳應當適用5%的一般稅率,或是25%的特種營業稅率?

參考資料:邊擼貓邊吃美食!台北4間中途貓咖啡廳,快來帶牠們回家吧,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608PQE1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的12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條文義解釋-「陪侍服務」存在認定寬嚴的歧義

所謂「陪侍服務」,可以理解為「陪伴」或者是「陪在一旁服侍」,前者重點在共同消磨時間,後者除了陪伴,隨侍一旁滿足被陪伴者的要求或需求,可以說前者是字面意義的理解,後者為一般通念對於陪侍服務兩字的理解。

如果採取非常字面意義的解釋:法條規定,陪侍服務的咖啡廳是用特種營業稅率,並沒有特別規定、限定由人來提供陪伴服務,尤其是102年將原本「有女性」陪侍的構成要件刪去,所以既不以女性陪侍為必要,男性陪侍也可以,甚至由貓狗陪伴,也符合陪侍服務要件。

如果採取一般通念解釋,參考教育部辭典關於「陪侍」一詞的說明,指「陪在一旁服侍。」,相似詞「隨侍」也是指「追隨在尊長的旁邊,聽候使喚。」服侍、隨侍等都應該只限於生物學上歸類為哺乳綱、靈長目、人科、人屬的物種-「智人」才有這樣的能力;其他靈長目以及哺乳綱的動物尚未進化到可以與人類直接溝通並服侍、隨侍在側的程度

規範體系解釋-陪侍服務僅限於「特種飲食業」

酒家及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獨立為一類,所提供的銷售服務,適用特別稅率,一方面被營業稅視作同一類稅捐客體,就代表有共通的營業特性而須以特殊稅率一併對待,另一方面也連結到八大行業的商業管理(「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八種行業),參照台北市商業處關於第五種、特種咖啡茶室業的說明:「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可知,須有提供陪侍的服務生,很明顯地是把服務生指向是智人,依照官方的規範語境,應該不會把寵物認識為服務生的一種。

規範目的解釋-實現針對特種營業活動「寓禁於徵」的管制政策

當時制定25%營業稅率之目的,係在透過高稅率遏止聲色場所的奢侈與不良消費行為,帶有寓禁於徵的政策目的。從一般人客觀角度來看,貓陪伴咖啡廳並不屬於滿足人類情色慾望的聲色消費場所,而是享受跨物種陪伴的休閒活動(在此容我排除某些特異的性癖好),所以營業稅法的12條所謂的「陪侍服務」應僅限於人與人的陪伴與連結,貓狗等寵物的陪伴不在特種營業稅的寓禁於徵的打擊範圍之內。

這可以看當初民國74年修正設置25%特種營業稅的官方立法理由第二點:「本條所列飲食業之營業人為現行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四類飲食業(丙)(丁)之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或酒吧,本次修正予以簡化合併為特種飲食業。又此類行業因屬奢侈性消費,宜比照現制採取高稅率,以收寓禁於徵之效。」

立法理由第三點還指出:「多年來政府對各該業者執行重稅結果,已使合法業者瀕臨倒閉,而變相及地下之特種消費業者到處林立,且已成為犯罪之淵藪,足徵寓禁於徵之政策效果不彰。為保障合法業者,有效遏止變相及地下特種消費業者之色情氾濫,並能兼顧提倡儉約、端正社會風氣,爰將本條修正如上。」坦白說,這樣的立法理由令我感到有點自相矛盾,寓禁於徵之政策效果只是讓合法業者遁入地下,自覺成效不彰,還得繼續延續下去!?

稅法腦筋急轉彎結論-撸貓不能視同撸人,撸貓按一般稅率繳5%即可

以上三種稅法解釋方法,並沒有何者必然優先的道理,每個個案所面臨的解釋要素與環境不一樣,各自方法解釋出來的結論的說服程度也不同。但至少有兩點可以確定的是:1. 文義解釋為解釋個別法律問題的起點,絕非唯一標準,避免以文害義,甚至隨意由解釋者望文生義,進而使得解釋結果產生恣意、前後矛盾;2. 如果要讓稅法解釋過程較具有說服力,並穩定稅法解釋結果的話,當文義解釋產生歧義的時候,還是得進一步參酌立法目的以及法條的體系結構。

如果用這樣的標準去看財政部解釋函令,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解釋函令並不會去說明個別稅法問題的解釋過程,究竟是依照法條文義,參酌立法目的,抑或是某些特定的政策。打開函令彙編,我們就只會看到函令提出稅法問題隨即丟出一個結論,好像要各級稅官還有實務工作者,乃至於納稅義務人別再多問,也無須思辨,只要乖乖服從就對了(不依照函令申報,還會指摘納稅人違章要處罰),這對於中長期的稅捐法治主義,實在是很不負責任的作法,不過這也得責怪司法體系(行政法院+大法官/憲法法院)長期的縱容,放棄對函令的實質審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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